重要条文

绿色环保

关于全面施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通知

发布时间: 点击数: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我市从2003年起,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始施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积累了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控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公众利益,经研究决定,今年起,我市全面施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尚未开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市、区,应在今年内落实此项工作。
二、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装修工程,如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院、学校、办公楼、商店、旅馆、文体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都必须进行室内氡、甲醛、苯、氨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工业建筑工程、仓库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以及交付使用后的住宅不在范围内。
三、建筑物基础氡浓度的检测由地质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反映。有条件的地区可组织进行普测。
四、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五、在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时,抽检房间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的,应全数检测;房间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设1个检测点,50~100平方米时,设2个检测点,大于100平方米时,设3~5个检测点。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检测应空调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并且对室内氡浓度的检测,还应在24小时后进行。
六、未经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目前,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备案机构在监督工程验收和备案时,要把对室内工程环境质量检测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重点内容,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写上有关室内环境质量的结论性意见。
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一般都是由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石材、人造板材、涂料、胶粘剂及水性处理剂等装修材料引起,因此,控制原材料尤其重要。有条件的地区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段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对以上原材料的抽样检测检查,或要求进场原材料提供相应检测合格报告,从源头抓起,确保人民身心健康。
八、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服务收费,可以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江苏省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修订)》收费标准。
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没有取得省建设厅核发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资料。目前,我市具有室内环境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有: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苏州市中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吴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太仓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昆山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张家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控制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行业信息

装修活动

+更多

建材活动

+更多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