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条文

标准规范

芜湖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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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施工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基本原则,质量要求,结构安全,总体质量验收和质量判定。本规范适用干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鉴定装饰合同的质量依据。
2定义
    家庭装饰工程(住宅室内装饰工程)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装饰装修和原有住宅二次装饰装修)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  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3基本规定
3.1设计
    3.1.1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回设计文件。
    3.1.2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珍宝。
    3.1.4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7.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凉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材料
    3.2.1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
    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l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2.3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2 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2.7承担家庭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2.8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2 9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2.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施工
    3.3.1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3 2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3.3.3承担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3.3.4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隹擅自诉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3.7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3.3.8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3.3.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0口管道、设备等的安装及调试应在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3.11们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度。当必须在低于度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3.13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3.14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质量规范
  4.1饰面板(砖)工程
    适用大理石、花岗岩、墙地砖等工程。
    4,1.1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不得有隐伤、风化、划痕、色斑、裂纹、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4.1.2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色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4.7.3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颜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
    4.1.4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的3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1.5基层应清理干净,  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地面(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4.1.6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4.1.7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4.1.日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4.1.9厨房、卫生间流水坡向正确,不到泛水、不积水。
    4.1.10厨房、卫生间地面、墙角四周及管道地漏结合处须作防水处理,积水12小时试验无渗漏。
    4.1.11饰面板(砖)表面平整度应小于lmm/m,接缝高低差不得大于0.5mm,接缝平直度应小2mm/5m。
4.2涂料工程
    适用于室内各种水性涂料、乳液型涂料、溶剂型涂料、油漆等涂料工程。  
    4.2.1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均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4.2.2涂料工程所用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爆后应牢固。采用滑石粉腻子时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或白乳胶,  以增加其强度和粘结性。
    4.2.3基层缺棱掉角处用1:3的水泥砂桨修补;  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修补无明显色差界线,修补面不大干10cm/平方米。
    4.2.4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
    4.2.5腻子干燥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
    4.2.6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不得有掉粉、起皮、透底、漏刷、反碱、收色、流坠、疙瘩等现象。
    4.2.7施涂涂料不得污染门窗、灯具、墙裙、踢脚板、木线条等。
    4.2.8油漆应光亮(哑光漆除外)、光滑、颜色一致、刷纹通顺,不能见刷痕和堆漆。
    4.2.9混色油漆工程严禁脱皮、漏刷和反锈。
    4.2.10涂料采用刮涂工艺时,允许刮痕反光现象存在,但手感必须平整。
4.3吊顶工程(暗龙骨、明龙骨)
    适用于以木龙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等为骨架,  以各类石膏板、胶合板、玻璃、PVC扣板、金属板、矿棉板、塑料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的安装验收。
    4.3.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3.2各类龙骨吊顶必须固定牢固,固定完毕后,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校平,并检查安排位置是否正确。
    4.3,3木骨架所用木方规格应按设计要求,各木方之间应打胶再用钉固定,与罩面板接触的一面必须刨平。
    4.3.4顶棚木骨架结构应符合防火要求。
    4.3. 5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垢和图案缺损等缺陷,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
    4.3. 6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4.3.7胶合板、  中密度纤维板如用钉子固定,  钉距为80~120mm,钉子为25~35mm。钉帽应打扁头并进入板面0 5~1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4.3.8胶合板面如涂刷清漆时,相邻板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4.3.9罩面板上要裱糊或刷涂料时,接缝处应刷白乳胶粘贴相应接缝材料,接缝两边至少各搭接5cm。
  4.4门窗工程
    适用于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的安装及验收。
    4,4.1所用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4.4.3铝合金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应选用耐腐蚀、防锈的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及固定件。
    4.4.4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严禁用水泥砂浆作边框与墙体间的填塞材料。
    4.4.5铝合金门窗边框应用扁管和预埋铁件连接,其数量、位置、埋设连接办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4.6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倒翘、阻滞及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4.4.7门窗安装后处观质量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元气泡。
    4.4.8纱窗或纱门应开关灵活;关闭后与门窗配合交接处接缝严密。  
4.5细木制品工程
    适用于细木墙裙、木线条、窗帘盒、包门及套、包窗套、踢脚板、木隔断花饰和家具的制作与安装工程。
    4.5.1木材含水率≤12%(胶拼件木材含率8~10%)。
    4.5.2不得使用腐朽虫蚀的木材。
    4.5.3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4.5.4饰面板施工前应做表面涂漆保护处理,细木制品制成后宜刷防潮底油一遍。
    4.5.5胶合板应表面平整,木质纤维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4.5.6细木制品的加工尺寸正确,表面平整光滑、拐角方正、线条顺通、木纹清晰、颜色一致、嵌合严密、无明榫、挂胶和外露钉帽等缺陷。
    4.5.7细木制品安装应与基体连接牢固,位AlT_确。
    4.5.8安装窗台板和窗帘盒时,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在同一房间的应按相同的标高安装窗台板或窗帘盒,并各自保持水平。
    4.5.9各种木线条和踢脚板应平整的固定于墙上或木基层上,其接头和阴阳角应连接紧密,在同一水平线上交圈,接口上下齐平,不能平接,不得有明显色差。
    4.5.10胶合板如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50口,钉帽打扁并进入板面0.5-1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4.5.11胶合板面如涂刷透明漆时,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4.5.12细木制品成活表面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
4.6木地板工程
    适用于毛地板、企口地板、拼花木地板工程。
    4.6.1木材材质品种、等级和铺设时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合格要求。
    4.6.2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应作防腐处理。木搁栅(地龙骨)安装牢固、平直,符合设计要求。
    4.6.3木板直接与基层粘贴应粘结牢固,地板与墙面间隙应留8~10mm伸缩缝。
    4.6.4木质地板面层刨平磨光、无刨痕、接荐和毛刺等缺陷,图纹清晰,油漆面层颜色均匀一致。
    4.6.5企口木板固定牢固,面层缝隙应根据地板木质要求留有适当缝隙,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
    4.6.6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缝隙宽度均匀一致,表面洁净,粘结无溢胶。
    4.6.7木地板若烫蜡、擦软蜡,蜡洒布均匀、不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均匀、木纹清楚、表面洁净。
4.7厨柜工程
    4.7.1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4 7.2橱柜制作与安装所有材料的材料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岩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7.3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7.4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4.7.5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4.7.6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4.7.7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4.7.8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4.7.9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8裱糊与软包工程
    4.8.1裱糊工程
    适用于塑料壁纸、交合壁纸、植物壁纸、玻纤壁纸、墙布、锦缎等裱糊工程。
    4.8.1.1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4.8.1.2胶粘剂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选配,并应具有防霉、耐久等性能,如有防火要求则胶粘剂应具有耐高温不起层性能。
    4.8.1.3裱湖基层涂料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起皮和裂缝,滑石粉腻子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和白乳胶以增加其粘结性和强度。
    4.8.1.4在潮湿的场所或墙面,为防止基层吸水,应在处理平整的基层上涂刷酚醛清漆等类型的涂料作为封闭处理,清漆可用松节油稀释后涂刷,一般两遍成活。
    4.8.1.5裱湖施工的基层应干燥,表面平整,阴阳角顺直,颜色一致,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
    4.8.1.6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并统一预排对花拼缝。不足一幅的应裱糊在较暗或不明显的部位,阴角处接缝应搭接,  阳角处不得有接缝,应包角压实。
    4.8.1.7壁纸、墙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和斑污,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交接紧密,不得有缝隙,无漏贴和补贴,活动件四周壁纸边缘规整
无毛刺。
4.8.2软包工程
    适用于墙面、门等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4.8.2.1软包面料、内衬材料及边框的材质、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8.2.2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8.2.3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应安装牢固,无翘曲,拼缝应平直。
    4.8. 2.4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
    4.8.2.5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折;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4.8.2.6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4.8.2.7清漆涂饰木制边框的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4.8.2.8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软包T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4.9电气工程
4.9.1布线
    电线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可采用配管(金属配管或塑料管)、护套线等敷设线路。不得将普通绝缘电线裸露敷设。
    4.9.1.1配管布线
    a)按设计要求选择适当的配管,管间连接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配管应固定,排列整齐,不能有死弯;盒(箱)设置正确,固定可靠。
    b)电气管路与蒸气管热水间距宜大于300mm,与其它管路应大干100mm;  吊顶敷设管线应固定可靠,  距顶棚面间距大于50mm。
    4.9.1. 2护套线配线
    a)护套线敷设时,严禁有扭绞、死弯、绝缘层损坏,护套断裂等缺陷;严禁直接埋入抹灰层等碱性材料内敷设,线槽的粉层厚度不小于5mm。
    b)布线平直、整齐、固定可靠;穿过梁、墙、楼板等处应有保护管。
4.9.2照明器具及开关插座的安装
    4,9.2.1照明器具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大型灯具安装须用吊钩、预埋件或专用框架可靠固定埋设牢固;  电源线不应紧贴器具外壳:吸顶灯固定面罩的外边框应紧贴棚面;发热量较大的器具与可燃烧材料纳接触处应进行隔热处理。
    4.9.2 .2插座、开关安装牢固,四周无缝隙;插座、开关离地面间距不小于200mm,插座、开关位置高低保持同一水平线,  目测无明显偏差;面板整洁地污迹。1.5m以下安装的插座应采用防触电保护措施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内安装的天关应采用带防水措施的开关。
    4.9.2.3单相两孔插座的接线,面对插座左孔接零线,右孔接相线;单相三孔,三相四孔插座的接地(零)线接在正上方;插座接地线单独敷设,不与工作零线混同。
    4.9.3电线接线与线路保护
    4.9.3.1所用导线的型号、线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导线在管内面积应低于管面积的40%;导线连接坚固,接头不受拉力;包扎严密,不伤线芯,导线无扭绞、曲结、死弯、绝缘层破损等缺陷。
    4.9.3.2采用螺钉(螺帽)连接时,导线无绝缘距离不大于3mm;铜线间连接采用绞接法时绞接长度不小于5圈,绑扎法时绑扎长度不小于10倍线径,连接后搪上焊锡;用黑绞布包扎接头时,内部应先包缘缘带。
    4.9.3.3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内处理,每个接头上接线不宜超过两根;线在盒内留有适当余量。
    4 9.3.4线路应采用适当的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措施及接地(零)保护措施。
4.10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4.10.1卫生器具的安装
    4.10.1.1卫生器具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或工程合同(工程协议)要求。
    4.10.1.2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蹲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540mm;坐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420mm;坐面距地面的高度为300mm;小便器口边距地面约600mm;洗脸洗手盆盆口边距地面约800mm;浴盆的型号规格相差较大,根据实际的空间位置合理设置,浴盆的上口边距地面不大于520mm。
    4.10.1.3卫生器具镶接完好,卫征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4.10.1.4支(托)架埋设平整、牢固、防腐良好。
    4.10.1.5卫生器具安装牢固平稳,无损伤,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的连接严密不渗漏。
    4.10.1.6排水栓、地漏安装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4.10.2管道及附件安装
    4.10.2.1给排水管道及附件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2.2管道安装应布局合理,尽可能贴近墙面,横平竖直,坡向正确,铺设(固定)牢固。
    4.10.2.3附件安装位置正确,使用灵活、方便、完好无损伤,连接牢固。
    4.10.2.4管道之间、管道附件之间、附件之间安装连接牢固,无渗漏。
    4.10.2.5(托、吊)架埋设平整牢固。管道及管件、支(托、吊)架防腐良好。
    4.10.2.6给排水系统畅通无堵塞,无渗漏,水表运转正常。
    4.10.2.7暗设给排水管道必须在封闭前加压试渗漏。  (1.5倍工作压力下24小时无渗漏)。
    4.10.2.8卫生洁具及各种给排水管在穿过楼层时周边应作防渗漏处理。
4.11燃气用具及管道安装
4.11.1燃气用具的安装
    4.11.1.1燃气用具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4.11.1.2燃气用具应放置在通风状况良好的位置,灶具直接放在灶台上,燃气热水器的安装高度应使点火开关中心线距地面1.5m。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燃气热水器的废气管排出户外。
    4.11.1.3燃气用具安装平稳、牢固、软管与接头连接应采用管卡可靠固定,严密不泄漏。
    4.11.2管道及附件安装
    4.11.2.1未经燃气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原有燃气管道。
    4.11.2.2室内燃气管道不许埋设。
    4.11.2.3管道及附件安装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2.4管道及附件安装位置正确、横平竖直、  固定牢固、坡向正确。支(托、吊)架安装牢固,防腐良好。
    4.11.2.5管道之间、管道与附件之间、附件之间连接牢固,连接严密,无泄漏。
    4.11.2.6日系统畅通,无堵塞,无泄漏,气表运转正常。
5.结构安全
    5.1家庭装饰,必须保证房屋原有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安全性;应符合和满足城市规划、公安消防、市容环卫、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5.2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装饰时,严禁擅自拆改和损坏建筑的墙体、梁、柱、板等受力结构。
    5.3主体结构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或危房、临时建筑、严重损坏未经加固的房屋,不得进行家庭装饰。
    5.4严禁在承重墙、抗震墙上破墙开洞,移动原有门窗位置:不得任意扩大门、窗洞口面积,打掉窗下墙或窗间墙。
    5.5未经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铺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楼面材料。
    5.6楼层的厨房、卫生间的给水、排水竖管、地漏、便坑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
    5.7装饰挑阳台时,严禁改变挑粱的受力性质,不得任意增加阳台楼地面的填充材料和铺贴大理石、花岗石板等厚重的面料;未经验算不应在阳台栏板上增设砌体。
6总体质量验收及判定
6.1验收程序
    隐蔽工程应在下道工序覆盖前由双方验收。
    整个装饰完工后,施工方先行检查,确定符合要求后,交业主方验收,也可由公证检测机构验收。
    6.2.质量判定
    6.2.1若各项均符合规范第4章和第5章要求,判为合格。
    6.2.2若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问题,施工方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本规范要求。
    6.2.3不允许有不符合本规范第5章要求的现象出现,除非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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