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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纠纷 摸透法律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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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当中,装修房子时常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纠纷,大多数消费者吃了哑巴亏,但也有不少费者勇于维权,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一】

返工导致延期装修公司难逃违约责任

燕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的《房屋装修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公司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完工交房,否则应按每天500元的标准交付违约金。装修期间,因装修公司未按图纸施工而返工,由此耽误15天时间,整个工期也随之推迟。后燕某要求装修公司承担未按期交付的违约金,但被装修公司以是燕某要求返工所致为由拒绝。

【说法】

装修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含义不仅包括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也包括最终的履行结果必须与约定吻合。装修公司在装修期间未按图纸施工,表明其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未如期交房,也属结果上的违反。对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燕某可以根据约定的标准、时间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情二】

实木板变纤维板“潜规则”不是挡箭牌

2016年4月初,李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用于墙壁固定家具的材质为实木桦木。后李某发现装修公司所用材质部分为实木桦木,部分为纤维板,遂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但被装修公司拒绝,其理由是,使用部分替代品并没有影响外观和使用,同时也是所有装修公司的一种“潜规则”。

【说法】

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因为装修公司没有事先告知李某所使用的材质真相,导致李某无从知晓,无从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最终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案情三】

擅自增加创意“锦上添花”也得赔偿

郭某购买了一块红木。2016年5月1日,郭某在进行房屋装修时,要求某装饰公司按照自己的设计将该红木雕刻成一幅图画。事后,某装修公司基于自己的审美观,在未经郭某同意的情况下,即在图的左下角添加了一些花草虫鱼。对此,郭某认为如此“创意”违反了自己的个性,遂要求某装修公司赔偿。

【说法】

某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分别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也就是说,某装修公司只能按照郭某的设计完成图画雕刻,如果认为有瑕疵,也应该征得郭某的同意后再作更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某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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