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芜湖住宅内装饰行业协会(简称家装行业协会或家庭协会)。
第二条:芜湖市住宅装饰行业协会是经主管单位市民政局、市房管局批准成立的行业性群众组织,是由同行业的企业、个体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法规,积极发挥社会团体在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企业和社会各届及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流,组织协调、业务咨询,扩大市场等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家庭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芜湖市住宅装饰行业协会接受市民政局、市房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办公地点在安徽省芜湖市赭山中路76号(中茗大厦3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与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发展家庭装饰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贯彻实施家庭装饰行业的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开展对家庭装饰设计,施工与工程质量的咨询、评定和监督。 三、协助政府部门制订与贯彻实施家庭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条例。 四、促进和繁荣家庭装饰市场,规范从事家庭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行为,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引导规范施工和健康消费,接受消费者投诉。 五、开展对市内外家庭装饰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建议。了解家庭装饰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发展与市内外有关组织的技术合作,组织有关家庭装饰展览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帮助企业拓展装饰市场,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家装活动,提倡绿色装修。 七、开展咨询服务,出版信息刊物,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八、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职工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 九、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十、承办会员单位和其他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承办会员单位和其他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有关领导、专家、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 四、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从事家庭装饰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家庭装饰工程的企业和家庭装饰设计、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情报、教育等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知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秘书长审查入会条件; 三、送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或委派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 二、优先参加切、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多种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工作,承担协会委派的任务和组织的各项活动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对提供给协会有关信息和服务根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报酬和奖励。 四、遵守行规行约,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入、退会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本协会团体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派本单位其他人出任,会员退会前须书面通知协会秘书长,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会或除名单位、个人将在报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房管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者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房管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房管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信息工本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由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协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房管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房管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房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仂,会终止前,须在房管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木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房管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协会会员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